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报告丢失
纳税人必须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丢失情况。
登报声明
纳税人需要按照法规程序,将丢失专用发票的详细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是否盖章等)传(寄)给中国税务报社,并刊登“遗失声明”。
保存凭证
纳税人应使用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了已认证的发票,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丢失了未认证的发票,则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并留存备查。
接受处罚
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法规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可能包括罚款,并可能暂停其领购专用发票一段时间。
重新索取
如果纳税人丢失了电子专票,可以凭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果无法查验或下载,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使用记账联复印件
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注意复印件的注明
使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请确保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并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以符合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