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后的保险处理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步骤和规定:
养老保险
自主就业: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安排工作: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医疗保险
转移凭证:士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立或续接账户: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转移凭证后20天内,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就业后参加: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注意事项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对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国家给予的补助。
个人保存:军人职业年金关系由个人保存。
资格审核和参保登记:申请人需填写相关审批表并进行资格审核,然后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
综上所述,退伍后的保险处理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转移接续,确保军人的各项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建议退伍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及时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手续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