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起诉物业“拒不离场”即将开庭,街道办突贴告示撤销业委会登记被指“釜底抽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17:45:00    

“我们业委会正在告物业公司拒不离场,结果街道办一纸告示撤销了业委会登记,这不成了‘釜底抽薪’了!”近日,河北邢台业主张女士困惑地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说。


>>更换遇阻——

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更换物业,

老物业公司逾期拒不撤离

张女士家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珑府小区,是业委会代表。

张女士介绍:“我们小区为商品房,2017年入住,小区物业邢台久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开发商自带的。交房以来,小区脏乱差,业主安全也难得到保障,物业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上都很差,业主们向他们反映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

张女士说,小区业主为了依法维权,于2024年10月成立了业委会,并在小区所属的街道办进行了登记。到了11月10日,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决定解聘物业公司。随后,业委会将投票结果进行公示,并给予物业公司60天交接期,要求其于2025年1月9日与新物业完成交接。

张女士说,不料到了交接日,原物业公司却拒不撤离,次日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交接工作搁浅。


>>状告物业——

找街道办事处维权无果诉诸法律,

街道办却在开庭前解散了业委会

张女士介绍,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并在社区进行了登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文件和公告也都在2024年10月在小区进行了公示,属于合规合法建立。发生执行困难后,业主向所在社区反映,社区调解无果后,业主们也向街道办事处做了反映。

另据业委会代表回忆,因与物业公司长期沟通未果,2025年3月中旬,业委会将邢台久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配合撤离。但就在开庭前三天(4月5日),信都区达活泉街道办却突然撤销了业委会的资格。

业委会代表介绍,街道办在小区公告栏所张贴的《关于撤销达活泉街道珑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显示:“此次业主委员会选举只通知了326户商品楼业主参与选举,未依法将选举事宜通知其余6号楼、7号楼和5号楼一单元回迁楼的业主,该选举程序并不合法,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愿,损害了部分业主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合法权益。”公示最后明确表示“业主委员会自动终止。”

业委会代表表示:“回迁楼和我们就不属于同一社区,他们小区的名字叫北小汪北小区,我们小区叫珑府小区,为何受其他小区影响?”

业委会代表说,他们拿着社区规划图多次向达活泉街道办反映,均无结果,“工作人员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见面后称自己‘马上有会’借口离开。”


>>相关回应——

社区称商品楼与回迁楼属两个小区,

法院表示业主是以个人身份起诉不影响判决

6月23日,记者在业委会代表提供的“达活泉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示意图”看到,珑府小区共3栋楼326户,与街道办所出示的文件中“326户商品”楼业主数量相符,而《关于撤销达活泉街道珑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中“其余6号楼、7号楼和5号楼一单元回迁楼的业主”的户主数量在行政区规划示意图中并未体现。


达活泉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示意图(局部)

据业主介绍,街道办文件中所提到的回迁楼业主,均属于“北小汪北小区”,其虽紧靠珑府小区,但在归属上已属于另一社区。随后,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向珑府小区所在的信达社区询问两栋楼的归属情况,信达社区工作人员称,“我们社区内只有珑府,没听说过北小汪。”

记者联系达活泉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询问情况,对方称“该案已经移交至法院,其他信息不便透露。”

记者联系当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称此案原告还有业委会主任个人,街道办撤销业主委员会并不影响该案的判决,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

为何珑府小区和北小汪小区的业主明确属于两个社区,街道办却将其均算作珑府小区?为何街道办于2024年9月26日在业委会的公告中盖了公章,2025年4月5日却宣布业委会不合法?针对珑府小区业主的追问,记者于6月24日下午3时许,再次联系达活泉街道办事处,一工作人员称,将向上级领导汇报后进行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

街道办撤销业委会的理由难成立,

业主可坚定推进现有诉讼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分析称,此案中,街道办撤销业委会的核心理由是“未通知回迁楼业主”,进而认定程序违法。但根据(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示意图、社区工作人员证言)显示:这些回迁楼不属于珑府小区(商品房)的规划范围,且归属于另一个社区(北小汪北小区)。故,从现有材料来看,街道办撤销业委会的理由并不成立。

李宝坤介绍,此案中,街道办有如下几点问题:

(1)权属界定不清晰:街道办将物理位置相邻但区划明显不同的两个小区强行“捆绑”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有明确的、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或其他文件依据,若无,街道办的撤销理由则缺乏基础。

(2)街道办在业委会成立上的前后矛盾:街道办在业委会成立之初对相关公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等于认可了其成立程序和代表范围(仅限商品房业主)。时隔半年,在业委会起诉物业的关键节点突然“翻案”,且其也并未对其撤销决定提供明确的依据,让人难以信服,也难免让人产生联想。

(3)撤销程序草率:街道办仅以一纸公告单方面宣布“自动终止”,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正当原则,如听证、调查核实、书面告知救济途径等,应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其依法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原物业公司久安成在收到解聘通知、60天交接期满后仍拒不撤离,已明确构成违法。

李宝坤建议:业主代表可以坚定推进现有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限期撤离、完成交接、赔偿损失。这是解决物业公司“赖着不走”,确保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根本途径。

针对街道办撤销业委会的决定,业主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实习生 高昕瑶 编辑 李婧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相关文章